2008/10/19

真是該死的無名
真是該死的好奇心

2008/10/06

交通糾紛

星期六老爸要去台北開會原本要搭便車去玩,結果在社區裡與一台車輕微的擦撞耗了一個小時半,也取消了台北一日遊的行程。

對方是個66年次的年輕人,實際上他的車子擦傷部位只有後方左邊的角,而老爸的黑金鋼是左後車面長長的一片,兩台車的維修費初步估計相差20倍。

首先對方先下車,但他感覺我們沒有想賠償的意願,跑來敲車門叫我爸下車,
實際上是我爸太慢才反應過來。

一開始我爸看了看發現沒有嚴重刮傷,再加上我爸很急著有重要會議要開,
他就表明因為這個狀態雙方都有不對的地方,希望能合解。
但對方很堅持不能這樣就算了,一定要理賠,像警方備案。

講到最後雙方都不高興,我爸認為這種小事跟本不需要到備案浪費人力和時間。
但對方認為他沒有錯,要求的就是賠償,所以需要報案。

後來車禍小組負責的警方到了現在開始做量測、拍照以及筆錄。
我爸認為都已經扯到警方就已經不是花錢了事的問題對方認為都已然講到這麼不高興,不可能隨便就合解不過因為到最後雙方還是不願意退一步,一切就一定要造程序走,給鑑定小組判斷。

從頭到尾我都有參與,整件事情看到雙方都有錯,這種無法判斷誰對誰錯的時候,
對方也沒有錯,他要求的是合理的程序我爸也沒有錯,他的角度對大家都有好處

可是到最後,雙方先一人開一張紅單,內容是:交通車禍未造成人員嚴重受傷且車輛未嚴重損害,導致交通堵塞,依規定罰600~1800


這樣的結果真的比較好嘛?